来源:泽丰律师事务 时间:2024-04-09 15:24:51
行政法律规范没有直接规定行政执法文书以何种方式进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下文将对前述几种方式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直接送达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 操作要点:
送达人员应亲自将文书递交给受送达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若受送达人不在场,送达人员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在交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时,应注意同住成年家属还须同时签署自己本人的姓名,不应只签署受送达人的姓名,在(2019)闽08行申4号案中,法院认为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行政机关交由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文书本应签署自己的名字,但在送达回证上签署了受送达人的名字,且无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将文书转交了受送达人,因此认定该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留置送达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2.操作要点:
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不能进行或者不能达到送达目的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时,务必注意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例如,在(2019)黑05行终4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市应急管理局在已经查明宏利公司承包人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没有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是在明知8月份不是供热期、锅炉房内无人工作或可能无人工作且不具备留置送达条件的情况下,未通知宏利公司及陈功利、卢振香到场接收,径行采取委托、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市应急管理局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其送达属于程序违法,进而影响其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无法确认宏利公司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再次将对宏利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在集贤镇镇政府锅炉房外,亦属于程序违法。
另外,在采取留置送达时还要注意其证明问题。留置送达的证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签字确认;另一种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两种方式是否有优先顺序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两种证明方式均能证明执法文书进行了有效送达,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首先采用第一种证明方式,在见证困难时再采取第二种证明方式。此处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从法条的文义解释来看,“也可以”就表明了两种方式是并列的关系。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建议执法人员送达文书时优先采取见证人见证的方式,理由是采取全过程拍照录像对开始的时机、在场人员的相貌、拍摄地址的显示等具有较细致的要求,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稍不注意证明力就会被削弱。当然,如果执法人员能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会更万无一失。
(三)电子送达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 操作要点:
(1)受送达人同意:在进行电子送达之前,必须确保受送达人同意使用这种送达方式,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意不仅表示接受电子送达,还需要提供能够接收文书的电子化账号,并采取必要的接收措施,如添加受送达人的通讯账号等。
(2)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根据受送达人的实际情况和偏好,选择适合的电子送达方式,如专用送达平台、电子邮件、通讯账号等。
(3)确保送达准确:使用电子送达时,应确保文书的电子版本准确无误地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同时,送达机关应妥善保存发送记录,以备后续查证。
(4)确认送达回证:虽然电子送达无法取得纸质送达回证,但送达机关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收到文书。例如,可以通过短信、电话、邮箱回复或即时通讯工具上的回复等方式进行确认。如果受送达人不回复,根据受送达人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信息,可以推定受送达人已经收到。
(四)委托送达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 操作要点: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的前提都是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应确保委托的机关、单位或个人具备送达能力,并遵守送达程序。委托送达时,行政机关应出具送达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送达对象、送达期限等。送达完成后,受委托的机关、单位或个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供送达证明。特别提醒行政机关要注意的是,根据对法条的理解,在法院委托送达时,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同理,在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也不能随意委托,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送达。
实践中,由于委托送达中对受托人资格、委托程序、委托文书等都有严格要求,故委托送达的方式其实比较少见,通常情况下,采取邮寄送达是一种更简便和有效的送达方式。
(五)邮寄送达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全文。
2. 操作要点:
虽然按照法条规定,邮寄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也即按照文义解释,行政机关在送达执法文书时,不应首选邮寄送达,只能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前提下才能采取邮寄送达。但结合实践来看,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在送达相关文书时,都有首选邮寄送达的情况。行政机关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时,要谨慎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使用邮政EMS的方式送达,不要使用其他快递,并且特别注意要填写送达文书的名称。
(2)受送达人没有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时,行政机关要同时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以防受送达人声称“不知道有此事”“签收人不是自己且自己没收到”等。
(3)行政机关应关注邮寄送达的结果,如果邮寄送达未被签收,应当继续尝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或考虑受送达人是否还有其他地址,尽可能穷尽送达手段,不可一经邮寄送达失败就立即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4)虽然大部分法院都认可“直接送达并非邮寄送达的前置程序”这一观点,但对于不存在行政经费不足、送达组人员紧张等客观条件限制的行政机关,仍建议首选直接送达的方式,原因是: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当面确认签收人就是受送达人本人,而快递员不行;第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可以在让其签收时同时写明“放弃陈述与申辩”,进一步巩固证据;第三,在直接送达中,只要受送达人本人签字摁印,行政机关就完成了送达,相较于其他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已经完成送达的举证最为简便,受送达人若事后再辩称自己没有收到文书,将不可能得到支持。
关于邮寄送达的其他细节,笔者在《行政机关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时的难点和操作要点探析》一文中有更详细的阐述,具体可查阅上述文章。
(六)转交送达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 操作要点:
转交送达适用的是受送达人处于特定的情形下,不能或不便接收执法文书时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实践中使用的转交送达的情况较少,因此关注度也比其他送达方式更低。转交送达没有规定以直接送达有困难为前提,但是笔者认为,从法条本身出发,转交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不能或不便接受执法文书时采取的,也即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于无法直接面对面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到受送达人,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情况。转交送达与委托送达的程序相类似,行政机关应在转交时提供送达委托书,明确转交事项、转交对象、转交期限等。转交单位或组织应在收到文书后及时转交给受送达人,并保留转交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中,由于受送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只能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而在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军人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经笔者查询该法条相关的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并不限制对军人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重点在于受送达人是否确实收到了文书。但在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中,如果送达机关在未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的前提下,就直接采取了公告送达,导致受送达人未能参与诉讼的,公告送达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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